1、前言
伴随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进步,经济犯罪亦在不断地增多,综合剖析研究现在的犯罪情形,在市场买卖范围中合同诈骗犯罪表现比较突出。
合同是经济交往的要紧方法,是连接市场主体的要紧纽带,有益于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和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转。但就现在而言,合同欺诈行为逐年增长,合同签订的规范程序和履约率不容乐观。仅199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借助合同进行欺诈的案件就有1.4万起,金额达70多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构成合同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不只侵犯别人财产所有权,而且还败坏社会风气,市场买卖秩序,引发关联犯罪。而在社会日常却出现对此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缘由在于对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与有关行为把握不准,产生混淆。其中较很难区别的当属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所被调整的法律规范不同,同时二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具体表现为: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刑事犯罪,由刑法所调整,犯罪人承担的是一种刑事责任;而合同欺诈则是一种违法但尚未够成犯罪的行为,由《民法》、《民法典》所调整,行为人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责任。如对两者界定不清,就会放任一些犯罪分子,使其逍遥法外,愈加胆大妄为。当然,作为司法工作者也绝不可以扩大打击面,把不只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人,当作犯罪分子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便于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本文拟对两者的定义、构成特点和相互关系进行讲解。
2、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定义和构成特点
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和构成特点
依据国内刑法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们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应从犯罪构成要件来具体剖析,据此可见,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特点表现为行为人不拥有实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诚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诈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们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可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以不真实的身份签订合同骗取别人财物。即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们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借助偷窃、伪造或骗取的空白合同、介绍信与别人签订合同;借助已撤销的单位公章、合同书与别人签订合同;借助失效、作废的合同书、介绍信、假冒其它单位或个人与别人签订合同。合同不真实担保。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不真实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当事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合同不真实履行。即指没实质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办法,诱骗他们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并无实质履行的能力,也根本没履行的诚意,却使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法,骗取他们当事人的信赖,诱使其继续与自己签订、履行合同。收受他们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或担保财产后逃匿。这是指行为人与他们当事人签订合同后,收受他们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担保财产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我们的义务,携款物潜逃,致他们当事人没办法追还的行为。以其他办法骗取他们当事人财物。这一规定是兜底性条约,是为了防止合同诈骗具体形式千差万别,很难一一穷尽而设立的。此条约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更好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